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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就业总体回暖,稳就业政策落地见效

  • 发稿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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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就业一头连着民生冷暖,一头连着发展大局。今年以来,随着疫情平稳转段、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劳动力市场活跃度提升,就业形势总体好转。

前三季度,主要就业指标持续改善,个别指标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劳动力市场稳步复苏。10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0%,与上月持平,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同月,31个大城市的城镇调查失业率降至5.0%,同比和环比分别下降1.0个百分点、0.2个百分点。截至10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和31个大城市的城镇调查失业率均触及今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并且与2019年同期相比,两项指标值均下降了0.1个百分点。1-9月,城镇新增就业1022万人,比去年同期多增加21万人。截至9月,城镇新增就业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85.2%,明显快于时序进度。1-9月,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96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9万人。

今年以来,影响就业的内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多重结构性矛盾交织,重点群体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面临较大压力。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在保持稳就业政策总体稳定的同时,有针对性优化调整阶段性政策并加大薄弱环节支持力度。要突出稳存量、扩增量、保重点,既有力有效实施稳岗支持和扩岗激励措施,更大程度调动企业用人积极性,又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进一步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多渠道拓宽就业空间。对失业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要分类予以帮扶。要着力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采取务实管用措施稳定制造业、外贸企业等就业规模,突出就业导向优化高校专业设置,面向市场需求提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质量。

前三季度,宏观政策加力支持稳就业,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各项就业创业保障政策持续发力,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推动各类经营主体提振信心、增产稳岗、释放活力,确保就业大局平稳改善。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667.6亿元,比2022年增加50亿元,增长8%,支持各地落实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在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完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1-9月,上述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为企业减少成本1419亿元,支出就业补助资金809亿元。

三是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优化就业服务。“就业政策在身边”,针对重点群体实施补贴政策“直补快办”,落实社保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税费减免等。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全国共招募4.2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1131”实名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技能培训或者就业见习机会。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加大就业见习组织力度,目前,已募集见习岗位超过100万个。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并动态发布企业的岗位需求计划。

四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9月,发放职业培训券899万张,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300多万人次。深入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持续推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扩容提质。强化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支持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

五是完善工伤和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失业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增强基金风险共济能力;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截至9月,累计有668万人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试点对象总体做到应保尽保。一年多来,试点省份累计做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3.2万人次,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4.9亿元。

六是税收政策持续发力,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编审:唐华 高霈宁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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