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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纳入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

  • 发稿时间: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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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的意见》,将内蒙古纳入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范围,是吉林、山东后,第二批纳入试点的3个省区(内蒙古、河北、新疆)之一,国家将在资金、技术、机制等方面持续给予支持。 

内蒙古按照“优种适土、改土利种”工作思路,采取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工作方法,聚焦三大灌区(河套灌区、土默川灌区、西辽河灌区),因地制宜推广“五位一体”等9项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模式267万亩。获得试点支持,主要得益于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孙绍骋书记和王莉霞主席6次做出批示研究部署工作。将盐碱地综合利用纳入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战略一体推进。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2次、农牧厅7次跑部进京争取试点。二是坚持及早谋划。提前完成盐碱地普查,摸清了盐碱地底数;在国家《关于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的意见》出台前,完成《自治区盐碱地综合利用规划(2023-2035年)》编制。三是坚持强化支撑。政策上,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耕地质量提升3年行动方案》。资金上,“十三五”以来,累计投资30.86亿元,整合耕地项目,分区域推进盐碱耕地综合利用。团队上,成立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研究院,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  

下一步,自治区将落实资金、技术、水资源、机制保障,推动试点落地。2024年着重构建“两库两梯队”战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两库”即配套项目库和数据库,依托高标准农田项目,将全区1585万亩盐碱化耕地分区域、分类型纳入储备;到2025年建成水盐监测站20个,监测点448个,逐步完善盐碱地资源数据库。第一梯队即结合整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巴彦淖尔市实施整灌域盐碱耕地综合利用试点60万亩;第二梯队即在三大灌区10个盐碱地旗县实施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10万亩。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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